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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初三家长的一封信——石家庄市教育局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12-10 来源: 浏览:

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告知书

为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招生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和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8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石教函〔2018〕9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市中考有关政策规定告知如下:

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县(市)属学校(含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五区区属学校在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范围内招生,市直属学校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

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将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民办高中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总规模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在“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民办高中不具备招生资格。

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民办)、“3+4”本科和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

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校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未经核准的学生将无法完成学籍注册时电子档案转移。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由学校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并上报省教育厅,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民办高中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2018年8月15日之前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未公布招生录取名单者,不予进行学籍注册和办理初中学籍档案转移。

从2018年秋季高一新生开始,我省将实施新的高考改革制度,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高考挂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基于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真实发生的成长经历记录,成长记录的素材必须真实客观且可核查,需要同学之间相互认定和班主任或有关教师审核确认,因此,必须做到“人籍一致”,严禁出现借读现象。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将于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学生一经被学校正式录取,须按时到校报到,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注册时限内,从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在暑假期间完成,9月1日开学后将无法再进行学籍注册工作。

对违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并由违规招生学校及时予以清退,同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减少该校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